廣東省人民政府文件
                         粵府[199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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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頒布《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物品招標采購暫行規定》的通知?

 ?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物品招標采購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大宗物品招標采購暫行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采購參加人
  第三章 招標采購程序
  第四章 招標采購的分類管理
  第五章 招標采購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厲行節約,改革和規范財政支出管理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消除分散采購的各種弊端,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采購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效率的原則,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三條 省直行政單位是指列入政府序列的省級行政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省直事業單位是指省直各類國有事業單位。
  第四條 省直行政事業單位購買大宗物品實行招標采購。大宗物品是指汽車、計算機、空調器、復印機等物品。
  第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管理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招標采購工作,并委托招標機構組織發標。
  第六條 本規定涉及需進口的大宗物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下列情況可不實行招標采購:
  (一)只有獨家制造商能夠生產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返回目錄)


  第二章 招標采購參加人

  第八條 招標采購參加人分為采購人、投標人和招標機構。采購人是指按本規定進行招標采購大宗物品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投標人是指按招標文件規定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制造商。招標機構是指具有招標資格的專門機構和財政部門認可的由采購單位的代表及專業技術、會計核算、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具體工作機構。招標機構的職責及具體招標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招標單位制定。
  第九條 招標采購參加人依照本規定進行招標采購工作,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并接受社會監督。?(返回目錄)

  第三章 招標采購程序

  第十條 發標:采購人將需要購買的大宗物品列出清單,注明性能、用途、數量以及質量等具體要求,經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核,然后委托相應的行業招標機構組織發標。采購人應當組織有關專業人士參與招標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招標文件可通過新聞媒介發布公告或采取其他方式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 招標: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后,在投標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不得撤回投票文件或修改實質性條款。參與投標的供應商應有3家以上。如不夠3家,則由省財政廳會同采購人、投標人另行商定采購辦法。
  第十二條 開標與評標: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30天內開標。開標應按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公開方式進行。由采購人和招標機構有關專業技術、會計核算、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評標小組,評標小組成員不少于5人,并按招標程序評選確定中標的供應商。采購人與中標的供應商應在開標后5天內簽訂購銷合同。
  第十三條 交貨驗收及質量保證:支出貨款后,采購人必須按中標協議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進行驗收,合格的予以簽收,對不合格或逾期供貨的要按違約處理,由供應商限期更換符合質量要求的同一產品,并負責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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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招標采購的分類管理

  第十四條 用財政撥款或經財政部門批準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更新購置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以及屬于小汽車型的各種封閉式車輛,大型乘座車、載重車和特種用余車輛),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小汽車定編辦及有關主管部門對車輛型號審定組織招標采購。
  (一)需要更新汽車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于每年5月或11月底將有關更新車輛情況(報廢車輛的行駛證復印件、車管部門的報廢證明、單位車輛定編情況、擬更新車輛的性能以及經費來源等)送主管部門匯總報省財政廳審核后,每年舉行兩次招標采購。
  (二)資金來源:需財政安排更新車輛專款的,由省財政廳統一列入支出計劃或上報省政府主管領導審批撥專款;在預算外資金或其他資金開支的單位,應注明省財政批復該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中確定的更新車輛開支項目。
  (三)汽車招標采購:按招標程序在汽車市場上通過招標購買手續齊全、品質保證的車輛。購車單位與中標的汽車供應商簽訂汽車購銷合同,明確購買的價格、支付的款項和交付車輛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需由財政部門撥專款的由省財政廳按中標價撥給汽車供應商;從預算外資金或其他資金支付的購車款,由購車單位按中標價直接支付給汽車供應商。購車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對不合格或逾期交貨的要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以過戶形式等購買汽車,一經發現,從嚴查處,直至停撥經費并追究有關人
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計算機(含各類型的個人系統計算機,中型計算機和大型計算機)、空調器和復印機(含各種類型和特殊用途的復印機)的招標采購。
  (一)需要更新購置計算機、空調器和復印機的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分別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底前將更新購置上述物品的數量、用途和資金來源等報主管部門匯總,每年在相應的專業市場上組織兩次招標采購。
  (二)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按招標程序分別與經評標小組確定的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明確購買計算機、空調器和復印機的價格、種類、數量、交貨和付款時間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經費來源及計算機、空調器和復印機的交付:除確因工作需要的特殊部門由財政安排專款或從單位專項經費中購置大中型計算機外,個人系統計算機、空調器和復印機更新購置所需經費均從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中統籌安排;省財政廳安排專款及單位從經費預算支付的款項分別按招標確定的中標價按合同規定撥付給供應商。供應商應按合同規定時間交付符合規格的計算機、空調器和復印機。
有關單位應組織驗收,對不合格的商品應拒付貨款,對逾期交貨的要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返回目錄)

  第五章 招標采購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招標采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接受監督、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每次招標結果報省審計廳備案。省審計廳不定期對大宗物品的招標采購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本規定,不得利用招標采購牟取私利,不得惡意串通或壟斷經營獲取暴利,不得收取回扣、收受賄賂。對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從嚴查處,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返回目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