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申請號:2020417537

項目名稱:中山市未達標水體綜合整治工程(前山河流域、岐江河流域-板芙鎮、南朗流域)EPC+O(勘察設計、采購、施工+運營)

標段名稱:中山市未達標水體綜合整治工程(前山河流域、岐江河流域-板芙鎮、南朗流域)EPC+O(勘察設計、采購、施工+運營)第二標段

各投標人:

1、本項目發布的招標公告第3.4款:“3.4 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如不同時具備上述資質和條件的可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聯合體必須以施工單位或運營單位為牽頭單位,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同一標段的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成員不得超過4個。其中聯合體施工方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各方(除運營單位外)在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誠信評價C級或以上且顯示資料未過期。”

修改為:

3.4 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如不同時具備上述資質和條件的可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聯合體必須以施工單位或運營單位為牽頭單位,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各標段的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成員不得超過4其中勘察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設計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施工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運營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其中聯合體施工方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各方(除運營單位外)在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誠信評價C級或以上且顯示資料未過期。”

2、招標文件第12頁“第一章招標公告 3.投標人資格要求”第3.4款:“3.4 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如不同時具備上述資質和條件的可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聯合體必須以施工單位或運營單位為牽頭單位,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同一標段的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成員不得超過4個。其中聯合體施工方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各方(除運營單位外)在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誠信評價C級或以上且顯示資料未過期。”

修改為:

3.4 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如不同時具備上述資質和條件的可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聯合體必須以施工單位或運營單位為牽頭單位,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各標段的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成員不得超過4其中勘察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設計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施工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運營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其中聯合體施工方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各方(除運營單位外)在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誠信評價C級或以上且顯示資料未過期。”

3、招標文件第15頁“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4.2款:

1.4.2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不接受

t 接受,應滿足下列要求: 聯合體必須以施工單位或運營單位為牽頭單位,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同一標段的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成員不得超過4個。其中聯合體施工方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各方(除運營單位外)在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誠信評價C級或以上且顯示資料未過期。

修改為:

1.4.2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不接受

t 接受,應滿足下列要求: 聯合體必須以施工單位或運營單位為牽頭單位,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各標段的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成員不得超過4其中勘察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設計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施工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運營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其中聯合體施工方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各方(除運營單位外)在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誠信評價C級或以上且顯示資料未過期。

4、招標文件第47頁“第三章 評標辦法 (三)否決性條款”第2.7款:“2.7聯合體投標,投標文件中沒有提供聯合體協議書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明確指定牽頭單位的;或指定的牽頭單位不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2要求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明確各資質代表單位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聯合體各成員單位蓋總公司章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各方聯合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或聯合體成員單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同一標段投標的。”

修改為:

2.7聯合體投標,投標文件中沒有提供聯合體協議書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明確指定牽頭單位的;或指定的牽頭單位不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2要求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明確各資質代表單位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聯合體各成員單位蓋總公司章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各方聯合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或聯合體成員單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各標段投標的。

5、招標文件第47頁“第三章 評標辦法 (三)否決性條款”第2.11款:“2.11投標人(聯合體投標的,指聯合體中任一成員)未完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信息填報,或投標人名稱和資質與該平臺中的相應企業名稱和資質不一致的。”

修改為:

2.11投標人(聯合體投標的,指聯合體中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未完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信息填報,或投標人名稱和資質與該平臺中的相應企業名稱和資質不一致的。”

6、招標文件第117頁“第七章 投標文件格式 (二)資格標函”第3款:“3投標人基本情況表(附投標人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需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施工單位提供)。)

修改為:

3投標人基本情況表(附投標人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需提供,資質證書由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施工單位提供)。)

7、招標文件第117頁“第七章 投標文件格式 (二)資格標函”第9款:“9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企業資質資格”截圖(加蓋公章)(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需提供)。

修改為:

9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企業資質資格”截圖(加蓋公章)(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中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均需提供)。

8、招標文件第151頁“第八章 招標人對招標文件范本條款的修改”第3.2款:“現文:3.4 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如不同時具備上述資質和條件的可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聯合體必須以施工單位或運營單位為牽頭單位,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同一標段的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成員不得超過4個。其中聯合體施工方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各方(除運營單位外)在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誠信評價C級或以上且顯示資料未過期。”

修改為:

“現文:3.4 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如不同時具備上述資質和條件的可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聯合體必須以施工單位或運營單位為牽頭單位,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各標段的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成員不得超過4其中勘察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設計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施工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運營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其中聯合體施工方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各方(除運營單位外)在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誠信評價C級或以上且顯示資料未過期。”

9、招標文件第151“第八章 招標人對招標文件范本條款的修改”第3.4款:“現文:

1.3.1

招標范圍

詳見第一章招標公告2.2

1.3.2

工期要求

1、工期要求: 96個月(含建設工程36個月,運營管理期5年)。

2、合同簽訂后,按甲方發出的任務通知書,根據任務通知書里規定的內容及工期完成施工圖設計成果給甲方審核并送審。

3、建安工程必須在合同簽訂后36個月內,通過整體工程竣工驗收且水質考核達標。

4、運營管理期:5年(從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及水質達標的次月第1日起算)。

1.3.3

質量要求

1、勘察質量標準:符合國家、省、地方性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范、行業標準。

2、設計質量標準:符合國家相關設計質量合格標準規定及設計任務書的要求,通過評審及整治后水質標準符合約定要求。

3、施工質量標準:執行國家、省或行業現行的工程建設質量驗收標準及規范,須達到合格標準,滿足招標人對工程質量的要求,確保水質達標,投資可控。(水質檢測以招標人指定的第三方檢測單位的檢測結果為準,第三方檢測單位由招標人確定。)

4、項目水質目標:

合同簽訂后36個月內,中山市前山河流域(三鄉鎮、坦洲鎮)、岐江河流域-板芙鎮、南朗流域(南朗鎮)內的所有河涌水質實現全面消除黑臭水體、基本消除劣V類水體的水質目標,劃定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定水體斷面消除劣V類。

【水質達標是指達到住建部2015 年8 月出臺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中四項水質指標要求(氨氮<8.0 mg/L,溶解氧≥2.0 mg/L,透明度≥0.25 m,氧化還原電位≥50mV),劣V 類水體水質類別暫按5 個特征污染物指標確定,5 個特征污染物指標分別為DO、COD、氨氮、總磷和石油類。(若日后政策發生改變,項目水質考核目標將相應調整。)】

1.3.4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符合國家、省、市、區(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相關規定。

1.4.1

投標人資格條件

詳見第一章招標公告3.投標人資格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不接受

t 接受,應滿足下列要求: 聯合體必須以施工單位或運營單位為牽頭單位,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同一標段的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成員不得超過4個。其中聯合體施工方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各方(除運營單位外)在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誠信評價C級或以上且顯示資料未過期。

修改為:“現文:

1.3.1

招標范圍

詳見第一章招標公告2.2

1.3.2

工期要求

1、工期要求: 96個月(含建設工程36個月,運營管理期5年)。

2、合同簽訂后,按甲方發出的任務通知書,根據任務通知書里規定的內容及工期完成施工圖設計成果給甲方審核并送審。

3、建安工程必須在合同簽訂后36個月內,通過整體工程竣工驗收且水質考核達標。

4、運營管理期:5年(從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及水質達標的次月第1日起算)。

1.3.3

質量要求

1、勘察質量標準:符合國家、省、地方性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范、行業標準。

2、設計質量標準:符合國家相關設計質量合格標準規定及設計任務書的要求,通過評審及整治后水質標準符合約定要求。

3、施工質量標準:執行國家、省或行業現行的工程建設質量驗收標準及規范,須達到合格標準,滿足招標人對工程質量的要求,確保水質達標,投資可控。(水質檢測以招標人指定的第三方檢測單位的檢測結果為準,第三方檢測單位由招標人確定。)

4、項目水質目標:

合同簽訂后36個月內,中山市前山河流域(三鄉鎮、坦洲鎮)、岐江河流域-板芙鎮、南朗流域(南朗鎮)內的所有河涌水質實現全面消除黑臭水體、基本消除劣V類水體的水質目標,劃定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定水體斷面消除劣V類。

【水質達標是指達到住建部2015 年8 月出臺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中四項水質指標要求(氨氮<8.0 mg/L,溶解氧≥2.0 mg/L,透明度≥0.25 m,氧化還原電位≥50mV),劣V 類水體水質類別暫按5 個特征污染物指標確定,5 個特征污染物指標分別為DO、COD、氨氮、總磷和石油類。(若日后政策發生改變,項目水質考核目標將相應調整。)】

1.3.4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符合國家、省、市、區(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相關規定。

1.4.1

投標人資格條件

詳見第一章招標公告3.投標人資格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不接受

t 接受,應滿足下列要求: 聯合體必須以施工單位或運營單位為牽頭單位,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書,聯合體各方簽訂聯合體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各標段的投標,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成員不得超過4其中勘察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設計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施工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運營單位只允許一家單位。其中聯合體施工方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聯合體各方(除運營單位外)在中山市建設工程企業誠信評價C級或以上且顯示資料未過期。

10、招標文件第157頁“第八章 招標人對招標文件范本條款的修改”第3.11“現文:2.7聯合體投標,投標文件中沒有提供聯合體協議書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明確指定牽頭單位的;或指定的牽頭單位不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2要求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明確各資質代表單位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聯合體各成員單位蓋總公司章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各方聯合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或聯合體成員單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同一標段投標的。”

修改為:

“現文:2.7聯合體投標,投標文件中沒有提供聯合體協議書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明確指定牽頭單位的;或指定的牽頭單位不符合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2要求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明確各資質代表單位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聯合體各成員單位蓋總公司章的;或提供的聯合體協議書沒有各方聯合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或聯合體成員單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以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名義參加各標段投標的。

11、由于本項目招標文件有調整,現對本項目發售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結束時間、投標人提出問題截止時間、招標人網上澄清截止時間、保證金到賬截止時間進行調整,具體時間請登陸中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http://ggzyjy.zs.gov.cn)查看本項目最新“日程安排”。

12、原招標文件與本文件有不符之處,以本文件為準,本文件未涉及內容以原招標文件為準。

13、溫馨提示:本項目招標文件頁碼采用WPS office版本。

招標人:中山市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心

招標代理機構:廣東信仕德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日期:2020929